
監管警示:FCC 審查範疇已從「品牌國籍」穿透至「技術授權深度」
September 2, 2026
FCC 的 UAS 進口與行銷案出現第二批被指名實體,並透過授權關係觸及一家在美國註冊的生產者。同時,主管機關駁回一件展延聲請、准許另一件,並因關係企業揭露不完整,擬對兩家受管制清單實體處以罰鍰。另已確認,Blue UAS 與國內最終產品的豁免效期延長至 2028 年 1 月 1 日。
一、受管制清單的風險經由授權關係傳導,而非依註冊地判斷
2026 年 8 月 24 日,案號 PS Docket No. 26-184 的第二批名單刊登於聯邦公報 91 Fed. Reg. 54713(文件編號 FR Doc. 2026-17193,FCC 於 2026 年 8 月 10 日以 DA 26-832 發布)。目前的法律地位是:擬議規則——徵詢意見中,尚未禁止任何事項。意見徵詢截止日為 2026 年 9 月 23 日。若確定採行,被指名的當事人須在聯邦公報公告後 30 天內停止一切進口與行銷。
該擬議依 47 CFR § 2.939(e),涵蓋被指名生產者「及其關係企業、子公司與其他合作夥伴」所生產的全部受管制設備,並指名兩個特定 FCC ID。值得注意的是,該生產者是在美國註冊的公司;其被納入的原因,是與一家依第 1709 條被指名的實體簽有技術授權或技術共享協議。
該擬議不觸及其他已取得認證的受管制設備,並排除聯邦政府用途、商業測試與產品開發,以及已購買設備的持續使用。
同一份命令也載明一項認定,且已於 2026 年 7 月 21 日反映於受管制清單上:將 Blue UAS Cleared 清單與 48 CFR 25.101(a) 國內最終產品的豁免延長至 2028 年 1 月 1 日。命令同時釐清,外國製造 UAS 與 UAS 關鍵零組件的附條件核准不會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終止,前提是持有人遵循其經核准的在地生產計畫,並完成更新後的產品審查。貴公司若仍按「2027 年 1 月 1 日大限」規劃,目前依據的已是被取代的日期。
對台灣製造業者而言,真正需要掌握的是風險如何傳導。受管制清單的影響會沿著授權、共同開發與合作夥伴關係延伸;判斷重點不是公司註冊地,也不是由誰持有 FCC ID。貴公司若向第 1709 條實體取得飛控、影像或射頻智慧財產授權,或與其共同開發,即使從未被指名,也可能落入「關係企業、子公司與其他合作夥伴」的範圍。
下一步應逐一盤點授權與合資交易對手,並與第 1709 條名單交叉比對。這項檢視應在 2026 年 9 月 23 日前完成,因為這是就適用範圍提出異議的唯一窗口。被指名者的收尾期也只有 30 天,必須預先評估進口、行銷與通路庫存如何處理。另須留意,§ 2.939(e) 同樣適用於既已取得認證的設備,因此有效的 FCC ID 並不是安全港。
至於豁免延長,持有附條件核准的供應商,近期真正具拘束力的要求是維持經核准的在地生產計畫並通過產品重新審查,而不是追趕一個已經不存在的 2026 年 12 月期限。
主要資料來源:
二、FCC 在答辯意見上讓步,其餘一律不退
兩份程序性命令採取了相反方向。
2026 年 8 月 26 日,FCC 工程與技術辦公室 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就設備認證第三次 FNPRM(案號 ET Docket No. 21-232,FCC 26-50),准許共同聲請人將答辯意見期限延長七天,由 9 月 21 日移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初次意見徵詢並未延長,仍為 2026 年 9 月 8 日到期。 這項決定在法律上屬程序性的主管機關正式命令;作為基礎的第三次 FNPRM 仍是擬議規則,不是最終規則。
2026 年 8 月 28 日,FCC 就 案號 PS Docket No. 26-189(DA 26-892)駁回延長意見徵詢期間的聲請。該程序涉及禁止進口與行銷外國「軍規級」UAS 與 UAS 關鍵零組件,意見徵詢已依原定期程於 2026 年 9 月 2 日截止。其法律地位是針對一項仍屬擬議措施所作的主管機關正式命令。
26-189 的擬議內容有兩項差異,必須與另一件平行案件分開評估。第一,若確定採行,停止進口與行銷的期限是最終決定刊登於聯邦公報後 180 天,而非 30 天。第二,其涵蓋範圍列舉七項:熱影像、光達、起飛重量 55 磅以上的機體、噴灑、機庫系統、與國防物項整合,以及蜂群或燈光秀能力。
在設備認證程序方面,多出來的一週只對回應他人已提出意見的當事人有幫助。貴公司若要影響 HBOM/SBOM、受管制清單零組件與軟體處理、路由器與 UAS 定義、SDoC 登錄制度、認證效期或美國境內責任方要求,書面陳述仍須在 2026 年 9 月 8 日前送出。
在 UAS 程序方面,展延遭駁回,代表程序上已沒有進一步拖延的空間。範圍判斷尤其不能只看國籍或重量;決定風險暴露的是產品組合,不是國籍。55 磅只是七項條件之一,並非完整判準。一架未達 55 磅的商用機體,只要搭載熱影像或光達酬載,仍可能被涵蓋。
貴公司若同時暴露在兩件案件下,必須分別管理兩個不同的收尾時鐘:180 天與 30 天,不能按較寬鬆的期限統一規劃。兩件案件影響的都是後續銷售通路與在途貨物,而不是已裝機的既有設備。
主要資料來源:
- Reply-comment extension (DA 26-888, August 26, 2026)
- Extension denied (DA 26-892, August 28, 2026)
- FCC announcement on the denial
三、關係企業揭露現在會被追究,不是形式流程
2026 年 8 月 28 日,FCC 發出一份表面責任罰鍰通知及命令 Notice of Apparent Liability for Forfeiture and Order(FCC 26-60),認定 Hytera 與 ZTE 顯未完整且及時揭露其旗下生產受管制設備的子公司與關係企業。FCC 擬對兩者各處 188,491 美元罰鍰,並命兩家公司於命令發布後 30 天內更新申報資料。
其法律地位為:執法行動——罰鍰為擬處,尚非確定的罰鍰命令。
這項執法行動與同月稍早的設備認證撤銷案放在一起觀察,可以看出 FCC 正在拿公開紀錄與調查回覆交叉查核企業集團結構,而不是直接接受企業自行申報的內容。
對認證申請人而言,下一步是重新檢視供應商、品牌、ODM 與 OEM 關係,以及最終控制方的查證程序是否足夠紮實,並確認相關判斷均留有文件紀錄。關係企業層級的揭露已不是形式流程,而是一項有執法後果、也有明確價碼的義務;價碼多少,FCC 正在公開場合一件一件標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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